被处罚人 刘文娟 性别 女 年龄 31 岁
证照号码 身份证: 430724************
导游证:D-4301-502144 电话 189****0588
邮政编码 427000
违法事实、理由:刘文娟将导游证交给他人委托代办导游证年审事宜,期间,他人私自将刘文娟的导游证照片进行了变更。
以上事实有 刘文娟本人调查笔录 等证据证实。
以上事实违反了 《湖南省旅游条例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的规定。
依据 《湖南省旅游条例》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,决定给予 罚款1000元 的行政处罚。
同时,责令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(见打√处):
√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;
□ 年 月 日前改正完成上述违法行为。
请你于 2016 年 8 月 30 日前自动履行本处罚决定,处以罚款的,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湖南省旅游局(长沙市东二环二段40号) ,逾期不缴的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
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湖南省 人民政府或者 国家旅游局 申请行政复议,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湖南省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、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,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湖南省旅游局
2016年8月2日